肺栓塞被认为是“沉默的杀手”
也称为肺血栓栓塞
是由于内源性或外源性的栓子堵塞肺动脉主干或分支
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和病理生理综合征
与大众熟知的心梗、脑梗相比
大众对肺栓塞的知晓度非常低
作为中日友好医院呼吸中心
肺栓塞与肺血管病学组的学术带头人
翟振国多年来深耕肺栓塞、肺动脉高压领域
并在2019年创造性地完成了
我国首个肺栓塞领域的流行病学数据调研
明确了我国肺栓塞人群的发生率、诊断率以及病死率变化
他和团队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建议》
《新冠肺炎并发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防治专家共识》
还入选了中国2020年度重要医学进展
在翟振国看来
我国的肺栓塞与肺动脉高压的
防治已今非昔比
呈现出全新的发展局面
这背后离不开
老一辈专家的坚实铺垫和无私奉献
在传承中创新
在创新中发展
近20年来
一批批肺栓塞与肺动脉高压防治工作
的专门人才涌现
在“防、诊、治”多环节持续探索
大大改善了肺栓塞与肺动脉高压患者的
生活质量和生存率
出品人
杨 谷
总监制
宋乐永
总策划
战钊 宋雅娟
本期编导
张梦凡 宋雅娟
记者
张梦凡 武玥彤
制作
光明网科普事业部
联合出品
中国科协科普部 光明网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